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我县于2014年印发了《隆化县地热温泉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但随着温泉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地热温泉资源管理的现状需要。地热温泉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显现,如采矿权权属与取水许可证权属不一致、政府投资勘探井权属不明、非法打井取水、用水管理不规范等,特别是2017年国家环保督察提出的问题也急需进行整改。针对当前地热温泉管理的现状,按照县政府安排,国控集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结合现状,共同对《隆化县地热温泉资源管理哲行办法》研究提出了修订意见。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矿产资源税实施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由政府授权的县属国有企业为县城地热温泉开发利用项目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一规划设计地热温泉开发利用项目并谋划建设相关设施,实行统一供水;修订了原办法中对地热资源保护区内地热尾水处理和回灌方式的相关规定;修丁了原办法中对地热资源保护区内地下冷水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明确由县水务局按照《河光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进行监管;增加了有关地热用水定价及供应方式的规定,实行差别费率和限量供应、超量加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