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举措,做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一,它是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治理方式的创新。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是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因此,法治政府建设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落实这一顶层设计的过程中,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政府部门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信心不断增强。但我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还任重道远,政府及部门的依法行政还存在美中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具体体现:
一 、政府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有待加强。近年来,两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协调问题、处理矛盾时越来越注重法律手段,但在安排工作、检查指导时,往往忽视法律、甚至绕开法律。对于“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规矩意识,存在一定程度的“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情况。
二、法治政府的基层基础建设薄弱,各局法制股室作用不能有效发挥。有的力量薄弱,不能发挥作用;有的与执法大队一套人马,不能分离制衡;有的领导不予重视,在涉法行为做出前未征求法制股室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在拟制规范性文件时,对规范性文件界定不准确,将规范性文件与一般性政府文件、部门办事流程的内部管理规范相混淆。起草部门对其必要性、合法性认识不清、论证不足。在送交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时材料不全、时间仓促,存在一些文件的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回复等材料不齐全,或起草说明过于简单,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对征求部门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未做说明等情况,使合法性审查工作难度加大、时间延长。另外,对现有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工作有待加强。
四、政府信息公开与社会需要有差距。例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部门信息与机构调整后的实际情况不符,有的部门、乡镇对群众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
五、基层自治制度难以落实,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法治建设成为薄弱环节。部分村民自治组织不健全,自治机制缺乏活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村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程度不高,群众很少参与,缺乏公开透明。因此,村财管理、土地征用、宅基地建房等矛盾纠纷增多。
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一是强化“权不乱用”意识。公职人员既要从思想上接受职权法定、权责统一,权制于法等法治基本理念,更重要的是将法治思维转化为对自身行为的要求和约束,形成日常工作生活的惯性,做到知行合一。二是强化“责不可怠”意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既要解决乱作为的问题,更要解决不作为的问题。依法行政不仅是一种工作导向和要求,更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前述基础上,形成规矩意识与进取意识相统一的观念。三是强化依法决策意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已于2019年4月20日由国务院公布,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决策是一项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成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此后,依法决策不但是方式方法问题,更是纪律和责任问题。四是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法律不只是解决问题的消防员,更重要的是预防问题的领航员。“再好的金创药、不如不割口”,树立并强化法律风险的预防意识,做到事先防范、事中控制,有利于防危于始、治乱于无。五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通过主要负责人出庭促进政府部门总结经验,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出庭应诉,另外,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不单单是需要正面加力,对于工作中的症结和难点,也同样需要倾听不同的意见和观点,最直接的就是参加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通过诉讼来澄明事实、辨析争端,了解社会多元化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政府与社会成员相互沟通,从而将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此外,这也是提高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的有效方式。
二、加强依法治理的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建设高素质政府法制机构队伍。政府各部门要选好配强法制股室人员,法制股室人员不但要熟悉本单位工作所涉及的部门法,还应熟悉基本的法学理论及基本的行政法知识。单位领导要充分发挥法制股室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规划、协调、指导、评价作用,同时应健全基层法制机构,重视乡镇、街道法制工作,配强工作力量,有效整合基层法律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的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制工作机制,推进法制机构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二是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政府工作人员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分级分类开展法治专题培训,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培育政府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除司法局承担的普法宣传常规职能外,落实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建立“引导先于管理”的工作理念,既要加强正面教育,也要加强反面教育,引导群众理性维权、平和表达自己的诉求,有序解决问题和矛盾,将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四是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国家和我省党政两办分别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村(居)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2018年底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设立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基于我县的财政实际,建议采取分层次、分领域逐步推进的方式,以县、乡(街道)两级行政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示范,引领和推动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的普遍建立和完善。加强以执业律师为主体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政府合同审查、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中的作用,为政府部门控制风险、化解矛盾、规范管理提供专业化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充分利用执业律师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为政府提供相关的处置方案和建议,丰富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五是编制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和长期规划。法治政府建设从工作性质上讲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部分,从牵涉面上讲是一个全局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制定一个完整的实施方案,总纲其目、总管其局。另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既要着眼于当前实际,着力解决群众的迫切需求,更要立足长远,深刻认识到依法行政的实现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依法行政需要制定长远规划,紧抓当前实际,明确重点难点,制定实施步骤,分步有序逐项解决。只注重当前实际,放弃长远规划,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注重长远规划,对当前实际不管不顾,就容易偏离轨道,难有实效。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启动、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特别是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论证,如果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不再拟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定期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法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做到全覆盖并同步进行动态调整,提高公开的信息质量,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领域的情况予以全面及时的回应。对于公众申请请求及时办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公开事项的依法予以说明。
五、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一是结合一乡一律师、一村一律师活动,通过对村民有针对性的法律辅导和咨询,增强广大村民的法治意识、自治意识、使其主动参与村民自治,担起当家作主的责任。二是指导各村选好配齐村级监督委员会、理财小组等民主监督组织,为民主管理提供组织基础和保障。三是强化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两项核心制度的执行力。四是顺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要求,以组织领导和行政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村两委落实村民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