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燃放烟花爆竹是营造喜庆气氛、驱灾辟邪的传统习俗,但燃放烟花爆竹有安全隐患,可能带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别是在城镇建成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各式烟花爆竹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十分严重,由此而产生的水、气、噪声的污染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烟花爆竹燃放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物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刺激人的呼吸,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同时,烟花爆竹燃放后的碎片、残留物不仅仅影响城市的市容环境,更为严重的是其产生的粉尘和残留含有大量有害化学物质,经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还将污染我们的江河湖海
二、法律依据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县常务会研究决定,起草了《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三、具体措施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