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持续改善县域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为有效控制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防止污染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特起草《关于调整隆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告知广大群众和经济主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法律依据
为持续改善县域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经县常务会研究决定,起草了《关于调整隆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三、具体措施
(一)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根据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结构,“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Ⅲ类(严格)进行管控,高污染燃料界定如下: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调整后禁燃区范围为:北至北安路,南至南旱河、东至铁路(包括下甸子村,东至村部)、西至苔山山根(详见隆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总面积7.23平方公里,占县城建成区面积的81%。县政府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省、市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措施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1.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
2.禁燃区内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3.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未按照规定拆除或使用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