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办〔2021〕24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保护农民利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完成了《隆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利用函件送交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网上公开征求的形式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4条,农业农村局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不按规划使用宅基地、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等问题屡禁不止,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实施细则(试行)》从实际出发,深入结合我县县情,解决了农村宅基地从规划选址到确权登记的审批程序、审批的面积标准及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等问题。
三、重点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共分九大章节、35条款项。第一章总则,介绍了《实施细则(试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宅基地界定的范围,农村建房“八不准”,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第二章规划选址,从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占补平衡及建房分类管理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三章宅基地资格权,重点介绍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资格;第四章申请与审批,详细介绍农村宅基地建房如何申请、哪里审批以及审批程序;第五章宅基地建房标准,从建筑面积、“建新拆旧”,到层数、层高、密度及建房监督等方面进行界定;第六章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和退出作出规定;第七章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盘活利用,指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盘活利用的几种形式;第八章宅基地监督管理,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和省政府其他有关通知规定,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五)《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六)《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七)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八)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九)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
(十)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
(十一)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办〔202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