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82/2023-0032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隆化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项目公开 | ||||||||
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征收管理方式 | 收费依据 | 计费单位 | 具体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减免规定 |
税务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冀财税[2022]9号 | 元 |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和个人 | 【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税〔2019〕22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冀财税[2019]23号】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税务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冀财税[2022]9号 | 元 |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和个人 | 【冀财税[2019]6号】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冀财税[2019]23号】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财税〔2019〕22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税务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冀财税[2019]40号 | 元 |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从事广告服务的公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和个人 | 1.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4】122号)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冀财税[2019]40号】3. 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0号 】 |
税务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 | 元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单位 | 1、从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2、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5、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税务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经费[2017]173号,冀财非税[2020]5号 | 元/平方米、元/立方米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单位和个人 | 【冀财税[2016]100号】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登记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5项收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对小微企业征收的地质成果资料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降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项收费降低50%标准征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29号】《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
税务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办〔2009〕5号,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国办发〔2013〕103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省政府令〔2011〕第22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 | 元/平方米 |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
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需按规定缴纳 | 单位和个人 | 【冀财税[2016]100号】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登记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5项收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对小微企业征收的地质成果资料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降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项收费降低50%标准征收。《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业务办理地点:隆化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办税服务厅 | ||||||||
渠道: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或隆化县办税服务厅 | ||||||||
流程: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残联审核,税务征收,财政监督,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务局审核,税务征收,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中心审核,税务征收,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
举报途径: 电话7062694,邮箱lhfssr@163.com,通讯地址:隆化苔山路102号 | ||||||||
责任人 | 王甲平 | 责任领导 | 步玉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