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的通告》的通知
2020-10-2716时55分 浏览次数:

隆政字〔2020〕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的通告》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隆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的通  告

为持续改善县域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

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焚烧作物秸秆及其附属物、枯枝、落叶、杂草、各类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通告》要求,焚烧农作物秸秆及附属物、枯枝、落叶、杂草、各类生产生活垃圾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辖区乡镇(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整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附属物、枯枝、落叶、杂草及各类生产生活垃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等之规定,依

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各乡镇、安州街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露天禁烧监管工作,严格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发挥乡镇露天焚烧监控终端作用,做到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辖区内露天焚烧监管全天候、全覆盖;同时,对露天焚烧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顶格处罚不放过”,坚决全面禁止露天焚烧。

五、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不听劝阻,防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

特此通告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