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27 15时12分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隆化县人民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县政府领导活动。包括县长、副县长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

  2、县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隆政发、隆政字、隆政办发、隆政办办字等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文件不予公开。

  3、县政府应急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机制,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4、县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大事记。

  5、县政府领导分工、机构职责。包括县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

  ()公开形式

  1、隆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隆化县人民政府网站(www.hebeilonghua.gov.cn)是隆化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隆化县人民政府在隆化县人民政府网站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通过隆化县档案局查阅

  公众可到隆化县档案局查阅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

   隆化县档案局地址:隆化县隆化镇石灰窑沟

  联系电话:0314-7062670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县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36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4-7063633

  邮政编码:068150

  电子邮箱:hblhwz2008@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隆化县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有: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电子邮箱:hblhwz2008@163.com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进行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